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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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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7 14:38:38 打印 字号: | |

河东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1.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河东区辖区内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物权和部分合同类民事纠纷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商事纠纷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负责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执行局:负责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河东区辖区内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国家赔偿案件应诉、司法救助审查及部分民事案件,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诉讼服务、速裁案件的审理、申诉和再审案件的审查审理、涉诉信访工作、诉前保全、司法鉴定、全院上诉卷的收转及移送等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文稿、信息、调研、审判管理、案件评查、信息化建设、法治宣传等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离退休干部管理、机关统战等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1.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文印、财务、档案、食堂、固定资产、政府采购、装备发放等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及处理等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2.督察室:在本院范围内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承担法官惩戒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安全检查、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执行强制措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