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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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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0 10:47:04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二、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计算方法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应交纳金额为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总金额×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总金额×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总金额×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总金额×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总金额×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总金额×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总金额×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总金额×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总金额×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应交纳额为(总金额-20万元)×0.5%+20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应交纳额为总金额×1%-200元;超过10万元的应交纳金额为总金额×0.5%+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三、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申请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总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总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总金额×0.5%+27400元;

超过1000万元=总金额×0.1%+6740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应交纳金额为总金额×1%20元;

超过10万元的,应交纳金额为总金额×0.5%+520元。

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四、其他特殊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