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一、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证据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保全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保全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申请保全的原因,被申请人对争执的标的物是否存在出卖、毁损、转移等情形)
请求目的:(写明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即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何项财产实施保全,采取何种方法实施保全,以及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六、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编号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额 |
1 |
一万元以下 |
% |
50元 |
2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2.5 |
—200 |
3 |
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
2 |
300 |
4 |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1.5 |
1300 |
5 |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1 |
3800 |
6 |
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 |
0.9 |
4800 |
7 |
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
0.8 |
6800 |
8 |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 |
0.7 |
11800 |
9 |
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 |
0. 6 |
21800 |
10 |
二千万元以上 |
0. 5 |
41800 |
七、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八、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九、提起上诉
实行两审终身制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十、参加诉讼活动
1、诉讼当事人应按人民法院传票或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应当场所参加诉讼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于开庭前3日向法院说明情况,经法庭准许可延期开庭;
2、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十一、申请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