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我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区法院管辖的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本院确有错误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与司法决定权。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加管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8、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9、负责本院业务经费、物资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10、承办其他应由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单位构成
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本级共1个。具体包括:
1、行政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个单位。
三、机构人员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内设15个职能科室,下辖0个预算单位。年末实有人员258人,其中:在职人员198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58人。
第二部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5295.9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增加119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129.6万元,占96.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二、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5295.9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增加119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071.2万元,占95.8%;项目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三、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5071.2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14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 法院”4678.0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747.2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4678.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审判业务过程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29.6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229.6万元,其中: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29.6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医疗保障”163.6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63.6万元,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163.6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四、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507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3002.7万元,其中:
“基本工资”618.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1134.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津贴补贴;
“奖金”410.0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3.6万元,主要用于:为在职人员缴纳医疗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9.6万元,主要用于: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46.9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的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8.1万元,其中:
“离休费”23.6万元,主要用于:离休费;
“退休费”114.6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费;
“抚恤金”41.3万元,主要用于:抚恤金;
“生活补助”4.7万元,主要用于:遗属补助等;
“住房公积金”959.6万元,主要用于: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0.9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标准发放的房补;
“购房补贴”311.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老职工住房补贴;
“采暖补贴”29.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发放的人员住房采暖补贴;
“物业服务补贴”40.9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发放的人员物业服务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1.4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360.4万元,其中:
“办公费”34.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用;
“水费”7.7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综合楼水费;
“电费”109.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综合楼电费;
“邮电费”0.5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办公的邮电费;
“物业管理费”118.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综合楼物业费;
“差旅费”7.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
“维修(护)费”11.7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综合楼维修(护)费;
“劳务费”1.5万元,主要用于:因公需要,临时聘用人员费用;
“工会经费”0.7万元,主要用于:工会费用;
“福利费”56.3万元,主要用于:相关福利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7万元,主要用于: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法医出庭费等。
五、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360.4万元,比2015年增加128.5万元,增长55%。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增加了物业费支出,审判综合楼的维修(护)费及差旅费。
六、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9万元。
八、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
九、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 3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4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套),其中: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十、关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2016年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