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如果执行法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及强制措施,仍执行不到位的不属于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
2015年4月的一天,李某在驾驶从赵某处购买的二手电动车时,突发发生爆炸,造成李某受伤。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赵某承担李某理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而后,赵某没有履行判决书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赵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支付宝、有价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随后,承办法官到赵某处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居委会干部证实,赵某属于低保户,无业,家中有两个孩子,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非常困难,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赔偿。申请人在了解赵某的目前困难处境后,对执行法官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尤其是收入不固定,缺乏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法院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了自身的权益,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