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通过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效解决了老百姓反映的“告状难”问题,有效提升了群众司法获得感。但是“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并不是说法院失去了立案审查功能,也不能理解为法院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条件。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必须对审理要件进行审查,避免不具备审理要件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审理要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审理要件,表现为法院的审理资格,比如管辖等;二是当事人的审理要件,即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能力等;三是诉讼标的的审理要件,即权利的可诉性、重复诉讼等。
举个例子
某业主委员会就某事向河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立案登记审查时发现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缺少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在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后,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