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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律统一适用的知识管理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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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伟  发布时间:2018-11-02 16:33:40 打印 字号: | |

基层法院法律统一适用的知识管理路径构建

孙伟

无论公众对“同案不同判”的热议或是法院自身对统一裁判尺度的提倡,都代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是审判工作中长期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最大的亮点是赋予法官独立的裁判权,院、庭长对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不仅不再进行审批,如何保证每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裁判尺度的统一、进而保证一个法院乃至全国四级、数千家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成为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一、表象显现:审判实践中法律统一适用的现实考察

(一)应然状态:法律统一适用的本质要求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会面对三种案件,一种是争议焦点并非法律规则而是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审判主要是搜索和比较的过程。另一种是法律规则确定但规则的适用存在疑问的案件。最后一种是法律规则空白,判决会对法律产生推进或者延滞等重大影响。面对后两种情况,法官的学术修养、个人喜好和厌恶、偏爱和偏见、本能、习惯以及信念的复合体影响着法官裁判的方向,最终作出的裁判就难免会出现差异。审判涉及到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个案的争议往往会导致公众寻求类案结果,而一旦形成类案差异,往往引发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质疑严格上来讲,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法律过程是一个抽象的过程,在对案件事实抽象后留下的案件要素集合就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局限于将争议事实仅仅涵摄于某个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之中,必须将特定的法律规范与整个法律秩序作为相互联系的内容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整体来适用,必须在整体法律秩序中瞻前顾后和左右逢源。从司法公正、社会平等和法律的动态发展等角度,法律统一适用应包括以下维度(见图一):





图一


(二)实然状态:争议案件的司法应对调查

为调查和展示审判实践中法律统一适用的现状,本文以大数据的方式发掘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较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差异。

1、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差异

车辆贬值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经检索,最高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表态,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的观点。各地法院的官方意见也各有不同,如2012年北京高院在其会议纪要提出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形。2015年广州中院在其裁判指引中明确表示不支持贬值损失。审判实践中认定情况也存在差异,搜索近五年(2012-20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判决书,全国共有7866件文书中包含“贬值”关键词,而在判决结果中包含“贬值损失”的只有885件文书,占比10.9%(其中北京地区文书数量高达256份)。 2015-2016年京津冀地区的相关案件为基础,具体裁判结果和说理情况如下(见表一):





表一 表格中数字均为裁判文书数量,各地论述系从各地判决书中节选


2、职业打假方式更新迭代的司法应对

“职业打假”案件同样在我国长期存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和职业打假者的发展过程的对比如下(见图二):





图二


职业打假者不断的通过惩罚性赔偿进行索赔,既打击了伪劣商品,也获得利益。而审判部门通过裁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对职业打假进行评价和规范。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案件争议较大观点各不相同。如在针对消费者大量购买低价商品分别主张惩罚性赔偿最低额度的案件,重庆法院出台规定消费者应分别裁判。江苏高院则认为应将消费者分别提起的若干件案件并案审理,并以商品总价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天津市法院未统一裁判标准,但普遍予以支持,但北辰区法院某法官在两个批次案件中详细论述不支持逐项索赔,而将多次购买行为视为一次消费行为集中索赔

(三)冲突显现:法律统一适用存在的显性问题

通过上述资料收集,综合相关裁判文书的调查,结果反映审判实践中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规则空白不断出现 

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其制定要考虑社会形势积累、本地经济发展、相关制度制约、社会整体发展等多种因素,并对全国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势必降低制定效率。如“知假买假”的认定,图二显示自此类案件出现至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予以确认经过了十六年,在此期间,法院裁判结果处于无序状态,在规则空白期间,基层法院作为类型案件的首要接触者,出现裁判结果不同现象在所难免。

2.裁判规则及结果存在地区差异 

由于对案件理解的不同,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都存在差异。其中各地中、高法院对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规则统一存在不少差异, 同样,在裁判结果上的差异更加明显。

3.典型判例传播效率低下 

典型或者考虑全面的案例传播效率低下,如“天津气枪案”发生后,网友马上找出云南澄江县类似案件作为反证,还调查出23个因摆气球摊被追刑责的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随着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查询各地案例也成为很多法官裁判前的主要手段,但一些法官对案例检索系统的利用不全面或缺乏搜索技巧,降低了搜索的成果;同时,随着裁判文书的大量公开,各种不同裁判结果的文书进入法官的搜索结果中,降低了法官搜索的积极性。

4.个别法官的突破判决增多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个体决策“冒头”,员额法官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本着“维护公平正义”目的而作出合乎法理但与此前类案裁判结果不同的判决将逐渐增多。

二、内部挑战:司法责任制下基层法院法律统一适用的困境

现行司法制度中,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包括程序类、组织类、工具类、内外结合类机制等共计三十余机制。但即使存在这些制度,法院裁判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仍然存在。近年来,业界对此更多的建议在于改革司法解释体制、规范案例指导制度、中高级法院的职能强化等方面。较多的侧重于上级法院的知识创设(司法解释、法律问题答复、地方法院的法律适用意见等)。但如上文所讲,不同层级机关制定规则的效率随着层级的升高而不断降低,必须正视裁判规则制定前的司法应对。基层法院受理庞大数量的案件,是法律统一适用集中爆发的首要位置,特别是在案件复杂化背景下,面临着司法责任制后案件审批制取消的冲击,必须分析其制度问题予以应对。具体可围绕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路径逐项分析:基层法官根据相应审判指南和信息化数据库支撑。而碰到疑难问题时,法官的处理流程一般经过“自我处理-内部解决-上级请示和外部咨询”等环节(见图三)。

 

图三

(一)权威失灵: 法律统一适用的首要挑战

1. 院、庭长在法律适用难题上的权利失灵

1)任用机制干部化造成疏离

我国法官的任用机制长期保持下层法官职业化与上层法官干部化的状态,下层法官侧重于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层法官(院庭长)反倒更侧重于政府干部的选拨,业务技能未必突出或者对法外因素的考量更加敏感的领导型法官承担着归个案审判审查、控制和监督的职责,一定程度上会在具体法官和领导法官之间造成心理上的疏离感和认同危机。

2)文书审批权的被动下放损害权威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围绕着审批权的收放多次反复,1998年之后的放权、2005年之后的回收,直至2010年左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院庭长无暇认真审核每份文书,多数院庭长只是把审批当做形式,发挥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文书审批权又被下放给法官。从主动下放到被动下放,院庭长的权威受到损害。

3)案件复杂化带来审判经验平等

固然随着法院常规审判业务活动的理性化水平提高,院庭长的专业水平逐渐提高,但这并非有意为之,而是案件逐渐复杂化导致的被动经验提升,密集立法一方面带来了案件数量的高涨,一方面在短暂的法律关系清晰易于审理后加强了案件的复杂化。法律规定的抽象化使公众不停的寻找法律漏洞或者法律适用模棱两可挑战司法权威,尝试获得利益或者逃避责任。以上文提到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为例,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修改,都促使了相关案件数量的提升,同时职业打假者不断拓宽消费领域、改变诉讼方式以获取最大利益。碰到类似疑难案件,院庭长和一般法官的起点相同,审判经验难以分出高下。

4)审判信息化带来的知识获取危机

在最高法院大力推行智慧法院之际,各地法院纷纷推出各种审判辅助工具,使法官能快速获取相应裁判信息,特别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和法信网络的投入使用,权威案例能及时被查阅和获取。但搜索,对软件设置的精细搜索项目的了解程度和关键词的设置,都需要一定的电脑知识和领悟能力,相比院、庭长,青年法官运用信息化工具的能力更强,能够获取的知识更多,院庭长的知识权威形象从而受到挑战。

2.专家型法官的稀缺

内部咨询是基层法院法律适用遇到困难时最便捷的方式,但除了院、庭长,基层法院缺少内部的审判业务权威使法律统一适用的协调和发现效率降低。虽然全国法院至今已开展了三次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评选,但其要求高,名额少,至今只评选了150位审判业务专家,其中院庭长占比82.67%,普遍法官比例偏低折射出评选行政化倾向的隐忧。除了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评选,北京和湖南法院系统也曾评选出区域内的审判业务专家,数量同样稀少。

3.学术研究脱节

法学研究与司法审判理论是相辅相成,但法学院教授的知识的主要是规则性知识,而基层法院更需要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虽然我国引进了西方的法学教育方法,但法官法律思想、意识和心理的变革却极其缓慢,这种制度层面(有形层面)和观念层面(无形层面)法律文化的分离,使我国法官的裁判思维没有统一于法律思维。近年来法学研究逐渐疏离审判实践,处于各行其是状况。中国法学人现有的知识储备基本无法回答,法官面对的、法院系统面对的难题。 

(二)动力缺失:基层法院法律统一适用的忽视

1.法官对院庭长的长期依赖性导致动力不足

人民法院长达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院长期采取科层管理模式,院庭长的审批制使法官长期依赖于院庭长的法学知识和经验,一定程度上缺乏了裁判方法和理念的锻炼,主要的精力花在熟悉法律规定和内部规定,碰到真正裁判结果摇摆不定和新类型案件,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和方法。

2.法院缺乏法律统一适用的绩效管理

法院通过绩效管理来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效率,但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考评机制中考核公正的指标是发改率,法官小心翼翼的避免案件发改,针对把握不准的案件更多的采用模糊不定的说理来作出判决。

3.法律适用是否统一认定标准不明

个案裁判的差异性在所难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在于将个案放到整个司法环境中的统一适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无制度保障。由于裁判规则的缺失,疑难案件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缺乏认定基础,从而导致相关制度难以建设。

(三)监督乏力:院庭长监督权行使的悖论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统一本院裁判尺度确定为审委会的职责,监督案件质量则属于院、庭长的职责。监督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等群体组织形式对案件进行监督。“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是院、庭长要求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的情形之一。而各地法院又在此基础上予以拓展,不断加强院庭长的监督责任。但如何进行监督却存在悖论从审判过程分析,院庭长案件监督存在以下制约(见图四)。不仅在行使监督权上存在制约,院、庭长还要承担党务行政、队伍建设等行政职能,更重要的是院、庭长的办案数量直线提升。院、庭长身兼数职,缺乏监督的精力和时间。





图四


三、路径改造: 从行政审批决策向知识管理引导

(一)审判知识管理框架的构建

随着立法的密集,审判工作已经不似改革开放初期无需很多专业知识就能从事的“行政性、劳动性”工作。庞大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巨大的知识库,法律适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知识创设、归纳、传递、适用的过程,如上文论述,基层法院法律统一适用过程中主要面临的宏观问题是上级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规则制定滞后(知识创造)、裁判结果差异(知识应用监督),微观问题是缺乏系统的知识服务、知识管理者的引导和帮助以及相应的制度支撑。传统由院庭长等权威人士的个人智慧和经验积累来解决疑难问题的科层化行政管理方法逐渐无法解决上述难题,考虑审判工作具有明显的知识要素特征,法律统一适用基本上围绕着审判知识的应用展开,与知识管理的知识集成性、智能开发性、组织文化性等特征相符合。劳动性组织与知识性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特征(表二):





表二


对比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审判的专业化必然导致审判组织逐渐转变为知识性组织。知识性审判组织围绕着审判知识展开,围绕着知识核心进行管理。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角度出发,应当加入知识应用的监督,避免法官缺乏监督,即成为松散的决策者。因此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知识管理框架模型构建如下(图五):

 





图五


整个司法知识管理的过程即组织成员不断对显性知识进行整合,对隐性知识进行归纳,借助技术手段予以共享、反馈的循环往复的过程。

(二)司法知识管理中的人才配置

员额制改革目的是将法官精英化,在此过程中重视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是必由之路,其中重视的不是“人”,而是“才”,因为“才”是价值创造能力的体现。人才结构则是具有不同价值创造能力的人才之间组合关系。法院工作能否适应其发展方向,会最终通过其匹配的人才结构来体现。组织中工作者的构成一般会根据组织的性质变化,经过递进提高的过程。(见图六)





图六


纵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发展过程,我国长期以来处在第一种人才结构模式下,虽然在短暂的文书审批还权时期内向第二种结构转变,但后期的收权行为又使人才结构回到了第一种结构,员额后的人才结构目标是第三种结构,但第三种的扁平化结构中,知识管理更趋于松散,赋予人才更多的自由,达到结构的前提是需要保证大部分人员都具备精英法官的特征,需要长期的培训和引导,并非一蹴而就,而审批制取消后的制度缺失却在驱使人才结构直接迈向第三种结构。中间结构的缺失导致法院的知识管理陷入困境。

(三)知识与人的动态适应

管理学中认为在任何特定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能控制具有重要性的少数因子即能控制全局(二八定律)。在知识整合、共享、反馈和监督等领域,不同人员存在积极和不积极、优秀和一般等差别,小部分相关能力出众、善于分析、总结和分享的人员的贡献度却能占相当大的比例。法院审判工作中疑难复杂的案件比例占比例并不高,而正是这部分案件占据了法官的大部分精力。例如,2009-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平均上诉率为9.66%,上诉案件中发回或者改判的比例为16%。同时基层法院一般普通程序案件占比20-30%左右。据此基层法院的疑难复杂(相对而言)案件基本在10-20%之间,但正是这部分案件影响着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发动法院全体法官对知识管理参与每个环节并不科学也影响效率。在人员结构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善于运用二八定律,安排20%的优秀人才参与知识整合、共享、监督等环节,才是基层法院进行知识管理的高效路径。在此可学习最高法院的审判业务专家体系,根据绩效情况在基层法院内部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法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配置高学历知识性法官团队,优质审判资源的配置,审理上诉率改判率较高的类型案件,承担主要知识管理职能,加强质量督促,保证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同时其他法官办理通过日常审判经验积累或通过信息化工具可以搜索出成熟的相关案例的类型案件,通过要素提取、审判程序简化、繁简分流,配置熟练性法官及助理团队,加强效率督促,解决好基层法院审判“效率”。

四、自我完善:基层法院的知识管理细节设计

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知识监督,监督又应当以相应的合理规划的知识库为标准,知识库的构建需要考虑裁判结果的统一,根据前文所归纳的三个统一路径,裁判思路和方法的统一需要对全体法官进行长期的培训和引导,并非短期的知识管理能够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裁判结果的统一,需要不同级别、地区法院共享知识,共同讨论才能达到。对此可以借鉴安达信知识管理界定公式

 

 

 

(一)审判知识整合:科学构建审判指南

1、审判知识汇编:构建审判知识地图

为基层法院全体法官提供详尽的审判知识汇编和审判指南是促进法律适用正确和统一的基础性工作,但除了法律法规汇编,其他类别的汇编很少有及时、全面的官方出品,反倒是学者、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常编写法律适用指南。但随着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大量公开,新兴互联网机构(以“无讼”为代表)不断积累裁判规则,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即使如此,基层法院仍旧需要在上级法院未系统开展此项工作时,及时总结和更新数量较多的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南,以审判指南为基础,对数量较多,要素集中、法律关系较明确的案件,总结审判要素,制定要素表,供当事人填写便于庭前质证,并将要素融入庭审和文书制作,提高审判效率。具体制作方法:以类型案件审判要素(按照审理案件思维过程展开)主要脉络制定审判指南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各地法院不同规定、最高法院相关意见和典型判决(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各种案例汇编),制定者不仅应当汇总,而且应当对法律法规的生效和修改、规定的有效期、相关裁判的适用的依据、背景和地域范围等一一注明;

2. 审判知识反馈:畅通上行渠道

法律适用沟通交流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审判终端即审判信息的“最先感知者”基层法院, 经过研讨后形成的共识不能有效传达到审判终端适用,则毫无意义。其过程为审判终端产生法律适用信息-“经过识别上传”-具有权威性的上级法院机构归纳、研究、分析信息-形成参考性法律适用意见-意见信息有效反馈于审判终端。基层法院及时的向上传递消息,上级法院也应当设置相应机制予以反馈。一方面可以设置法律统一适用信息的等级,以“一般—重要—特别重要”区分信息级别。另一方面可根据不同信息级别确定是否再向上级汇报、限定必须反馈的时间。

(二)加强共享:搭建扁平化审判知识交流平台

法律统一要求在地域上保持有限统一,一定区域(中、高、最高院辖区)内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保持及时的沟通,但通过向中高院反馈再向下级法院扩散信息,这个过程必然漫长而低效率,在区域内分门别类的搭建区域内各级法院法官都能参加的扁平化交流平台(网络论坛、wiki百科、知识性社区等形式),通过管理员的有效引导和反馈,及时交流相关审判信息,保证信息的快速流转。

(三)核心人员:“专家法官”的功能完善

针对难办案件的裁判结果,早在2002年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曾试行“先例判决”制度,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在此种情形中,撰写判决的法官在法院知识管理中可以认定为核心人员。可参照知识管理理论中对知识工作者划分,分为知识最高管理者、知识主管和一般的知识员工。应在基层法院选拔一定数量的类型专家法官,选拔标准可以审理类型案件时间长短和质量(如审理时间不得少于一千小时、文章有高级别发表、案件正确率100%),其主要职责为:

1. 审判知识整合:整合类型案件的相关知识,通过整理、归纳、和及时更新保证知识库内容的质量、深度、风格,并与组织的发展一致

2. 审判知识共享和传输:作为法院知识共享平台的重要参与者,参与讨论、及时上报信息和资料整理。同时,应当定期对其整理的审判指南向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和讲解。尽管从理论上看法学院的教育培训有可能在某些方面促成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现有的法学院传授的知识不大可能弥补这一缺陷,而必须通过司法实践知识的积累和法学院教学的改革来完成。 

3. 审判知识咨询:在一般知识员工咨询其认为的复杂疑难案件时,根据自身掌握程度确定是否可以直接提供咨询、提交法院知识共享平台、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

4. 审判知识适用的监督:监督审判案件的法律统一性,其中应当辅以法院错案认定标准的改良(将法律的统一适用列入错案认定的标准,但应当对其严格限定)。深圳法院在规定法官职责时,将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统一要求法官或者合议庭主动提请庭长监督,以此改被动为主动,作为法律统一适用的保障。

(四)围绕审判指南的裁判和监督过程总结

根据上述过程总结流程如下图:①制定审判指南;②法官根据审判指南对审理案件进行分级(可分为三级,一级是在审判指南中有明确唯一的依据、二级是审判指南中存在两种以上处理结果或适用方向存在疑问、三级是审判指南中不存在此类案例,属于新类型案例或老问题新情况案件;③根据分级情况确定裁判决策形式;④二级和三级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自行总结关键词和要点提交知识管理员,收入裁判指南(被发改的案件作为审判经验亦应收入);⑤知识管理员根据法官是否严格遵守上述流程监督疑难案件的统一适用程度,供法官惩戒委员会对发改案件错误程度提供参考。





 


结语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骤然摆脱传统行政科层审批模式的短期不适应会员额法官带来一定期间内裁判的不自信,承担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院庭长也会陷入案件质效无力监督的恐慌,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最佳途径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在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千千万万的知识性法官做全体法官的“燃灯者,燃烧自己知识,为全体法官做好知识辅助和传输,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积累,员额法官的精英化终将水到渠成。

 

 

 

附录: 

司法知识管理框架制度汇总

1

各类型案件审判指南

2

审判指南汇总、使用和更新办法

3

法律统一适用实施办法(包括裁判文书分级办法、案件提请讨论规则)

4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5

裁判文书关键词确立规则

6

司法知识共享平台构建方案(包括共享平台模型设计、管理员和成员职责和奖惩规定)

7

专家法官管理办法(包括选拔方法、职责清单、工作评价办法、激励办法、退出机制)

8

案件质量认定规则(增加法律统一适用存在问题的情形认定等内容)

9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加入专家法官的前置审查和专家法官的议事规则)

 

 

(该文获第二十九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