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是我国传统民俗习惯,亲人逝世后,生者通过祭奠寄托哀思并获得精神慰藉。但若祭奠权遭受损害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河东法院受理一起因祭奠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二人分别是逝者的儿媳和孙子,被告张某某系逝者女儿,逝者的丈夫及儿子过世后,女儿张某某将逝者从儿媳处接走,并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逝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张某某为其监护人,逝者在死亡时正随被告张某某生活。逝者去世后,被告张某某对二原告隐瞒消息,导致二原告对逝者去世毫不知情,未能参加老人葬礼、无法祭拜老人。二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因而来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进行书面致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公序良俗及风俗习惯,祭奠属于人格权利,具体包含知悉死亡消息、与遗体告别、参加祭奠活动等。被告张某某有义务在逝者死亡后将这一消息及具体时间、葬礼安排告知有关亲属,尤其是作为儿媳和孙子的二原告,均应享有在逝者去世后进行祭奠的权利。被告张某某的不作为,导致二原告不可补救的失去了参加葬礼、进行祭奠、与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机会,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向二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以抚慰二原告心理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