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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法官巧辩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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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硕 颜玲  发布时间:2019-10-11 15:19:08 打印 字号: | |

李女士最近有点烦,她摊上了一个官司。

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

李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2014年8月,她所在公司因为项目建设开展职工集资,共有包括张女士在内的职工20人参与了这一集资并将集资款300余万悉数打到她的个人账户中,后集资款项用来支付该公司项目工程材料款。

李女士和张女士是同事关系,今年3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院,声称2014年8月,李女士找到张女士称公司某项目缺乏资金、决定集资施工,张女士向李女士出借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女士个人账户转账27万元,李女士出具了收据一张作为凭证。李女士借款后于2016年分两次偿还本息合计3万余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现要求李女士偿还集资借款本息共计25万余元。

法官说法,李女士与张女士之间并无个人借款凭证,张女士所提交的《收款审批单》,除李女士以外,还有该公司出纳、主管领导等人在经办人处、主管领导栏签名,且相关人员也证实了李女士接收张女士款项系履行会计职务行为,再结合上述《收款审批表》及张女士个人陈述的借款过程,能够认定李女士接收汇款并非其个人行为。另李女士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也证明其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通过个人账户对外付款数百万元,其中就包括案件所述项目的工程款,因此,李女士接收张女士汇款应为履行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借款行为,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对于张女士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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