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河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等九人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河东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
河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马某、周某某系朋友关系,马某与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4月间,三人预谋来津通过“仙人跳”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018年4月至5月间,王某、马某、周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颜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杨某某、刘某某及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连续作案1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100元,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
河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无视国家法律,为实施敲诈勒索聚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中心城区多次实施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之间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分工明确,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系共同犯罪。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被告人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及历史表现等,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九名被告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且均判处了罚金,在案扣押退赔款78100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河东法院依法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