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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附义务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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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玲 郭宏敏  发布时间:2020-09-15 09:4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八十一岁的何某某因侄孙女王某不履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将侄孙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最终判决解除赠与合同,被告王某将赠与款项返还老人。

【案情速递】

2018年12月,何奶奶与其侄孙女王某签署《赠与协议》,双方约定何奶奶赠与王某现金370万元,王某负责何奶奶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事项。后何奶奶将财产给付王某,并将协议进行了律师见证且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协议签署后,何奶奶一直居住在养老中心。何奶奶曾委托王某办理其房产出售事宜,王某实际占有了何奶奶售房款二百余万,因故双方生出嫌隙,何奶奶不再让养老院自王某处收取费用,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王某返还其赠与财产。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养病老”,而被告作为受赠人,理应对原告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现原被告因房款问题产生嫌隙,原告要求养老院工作人员不从被告处收取费用,在原告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该合同所附义务在客观上被告已无法继续实现,因此基于附义务所发生的赠与合同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法院出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原告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基于该赠与合同,被告已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并为此产生了相应支出,该部分支出应当扣除,综合被告提交的支出凭证及照片所示原告的生活状况,酌定扣除20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何奶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赠与协议》;被告王某限期返还何奶奶35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附义务赠与纠纷案件。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将财产赠与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双方发生冲突后显然这一合同目的已无法继续实现。基于妥善照料安置老年人的需要,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同时对合同履行以来被告方所负担的经济成本予以一定考量并在赠与财产中予以扣除,既考虑到了赡养人的实际支出,亦有利于老人按照真实意愿和养老需求重新处分自己的财产,更好实现老年人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晚年生活的幸福基于必要的经济基础,过早草率地处置自己的财产,不利于保障晚年生活品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