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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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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万洲  发布时间:2021-08-20 10:36:36 打印 字号: | |

恋爱中,男女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况非常常见,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由于对方的经济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李和被告小徐感情破裂,随之而来的金钱纠葛让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速递】

4月,小李和小徐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6月,小李通过ATM机向小徐转6万元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小李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要求小徐还钱,但小徐一直未归还款项

今年6月,小李以其转账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借款,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和电话催款录音作为证据。小徐对小李曾经转账给她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在恋爱期间对她表示感情,属于赠与,并非借贷关系,且上述款项也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同意偿还。

【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李提出其向小徐出6元,并提交转款及催要证据,小徐抗辩说涉案款项系小李对其进行的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小李小徐的意见不认可。小徐主张款项用于其与小李的共同消费,小徐对该项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出约定,但小李202012月向小徐进行催要,至小李起诉时小徐仍未予偿还,故法院支持小李诉请,判决小徐向其偿还借款6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恋爱期间产生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件。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赠与,应当根据证据谨慎判定。在本案中,涉及纠纷钱款金额较大,且小李并未明确表示将钱款赠与给小徐,同时在事后主动找小徐催要还款,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钱款并无不当。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但一定要注意限度,一旦金额过大,要尽可能明确用途、留存证据,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