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瀚滨与被执行人胡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2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长义,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油坊店乡黄良村小河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208221016。
执行标的金额:54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5元、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案号:(2022)津0102执181号
悬赏金额:凡向法院提供该被执行人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凡向法院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另外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若有案外人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线索,且满足上述相关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承担该笔悬赏费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取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022-24188209。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0号增16号。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