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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借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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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0 10:52:51 打印 字号: | |

一、凡能从网上调阅电子档案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借用纸质档案。

二、申请查阅诉讼档案自然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受委托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拷贝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拷贝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复印、拷贝、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三、一般普通案件中无法授权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因正当理由,持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查阅、复印、拷贝本案正卷有关内容。

四、申请查阅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但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经过档案工作人员审查后,可以查阅复印民事案件档案中的结论性材料。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六、刑事诉讼档案正卷中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本方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判决(裁定)书可以提供查阅并复印。其他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不得提供查阅。申请查阅公安预审案卷、检察卷中材料必须经立卷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七、查阅涉及未成年犯罪档案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八、以安全高效节约为原则科学利用诉讼档案,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服务,窗口可以免费复印二十页以内的卷内材料。

、如所查诉讼档案尚未归档,查阅人可与案件承办人联系。

十、其他相关情况,以现场工作人员解释为准。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