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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适当降低证明要求 河东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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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0 16:59:2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李倩)家暴不单单是肢体上的伤害,经常性的谩骂、威胁、骚扰等心理折磨,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小兰(化名)和小宇(化名)系夫妻关系。小兰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在二人分居期间,由于小宇不同意小兰再次起诉离婚,便带领其亲属多次到小兰及其母亲住处和小兰工作地纠缠、骚扰,对小兰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小兰多次报警处理。小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兰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小兰为维护其与亲属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小宇接触、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小兰及其亲属。

  法院认为,小兰和小宇系夫妻关系,双方本应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但事实上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警方多次出警调解后,依然发生冲突,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小兰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禁止小宇接触、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小兰及其亲属。如小宇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伤情照片,报警记录,亲属、邻居等的证人证言等。然而,由于受害者及时收集证据意识薄弱,有的证据本身难以收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以获取等因素影响,受害人收集证据难是客观现实,应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降低对证明力的要求。本案中,小兰提交了派出所出警单,已能够证明侵害危险的存在,完成了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小宇并未提出有力反证,且自认曾多次前往小兰住处,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可以认定小宇确实存在家暴危险,因此在审理中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法官提示

  受害者应摒弃“息事宁人、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固定客观证据,对家暴坚决说“不”!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筑起“隔离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